天津招标公司竞争性咨询与竞争性谈判在招标领域也是一个古老的故事。竞争性咨询与竞争性谈判实际上少了一个字,今天的总结讨论了竞争性咨询和竞争性谈判之间的区别。竞争性磋商:采购商与订约当局通过建立竞争性磋商,天津招标公司以下简称“协商小组”,由供应商按照咨询文件中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和标书,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磋商。 天津招标公司拟议的候选人名单 谈判供应商的投标方法。竞争性谈判是采购商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个供应商(不少于3个)谈判来授予合同的方式之一,最终确定选定的供应商之一。
一、评审方法的不同
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
1、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2、而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二、评审侧重的不同
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三、文件发放日期的不同
1、《磋商办法》第十条明确: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而74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澄清修改时限的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五、适用范围的不同
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天津招标公司技术复杂性或特殊性不能导致详细的规格或具体要求;鉴于非采购者有可预见的原因或通过招标所需的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的紧急需要,在货物或服务的公开招标中,只有两个供应商在招标程序中提交了投标档案,天津招标公司或者对投标档案请求作出了实质性答复,采购人和采购人经财政部财政司批准后,可以与这两个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更多内容可关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