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招标代理了解到框架合同是公共采购框架合同下临时公共采购安排中确立的第七种采购形式。框架协议与公共采购、采购、竞争性协商、竞争性谈判、调查、来源招标相比,天津招标代理您介绍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1. 首先框架协议采购是集中采购机构、预算单位的行为;
2. 框架协议采购对象仅限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而且今后会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或服务;
3.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公开征集供应商阶段和采购货物或服务阶段;
4.框架协议采购不是项目采购,不需要采购意向公开;
5.框架协议采购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6.框架协议采购不直接适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但实务中可以“参照”办法;
7.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对于进口产品的入围不作限制,第二阶段中,采购人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履行论证及审核程序;
天津招标代理对已订立的框架合同进行公开征求建议书,应按照公共采购的规定进行,如果本措施另有规定,则应按照其规定进行。由于标记“即关于采购期限待变更”“开档(开立)”“考核(合同)”由评审委员会“澄清,请求中陈述或异常低决定”“重新评估”审查委员会重新组装等,天津招标代理110条根本没有特别规定,成为对87条繁文缛节的规定生效。更多内容可关注网站:/